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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风港规则适用的诉讼问题”研讨会第二期在北京顺利举办

作者: 发布时间:2023年09月01日 11:14 阅读数:

2023827“避风港规则适用的诉讼问题”为主题的研讨会第二期在龙八国际网页long8868召开研讨会由龙八国际网页long8868民事诉讼法研究所龙八国际网页long8868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研究与服务中心联合举办中国人民大学肖建国教授龙八国际网页long8868在读博士叶胜男北京高院知识产权庭郭伟法官北京交通大学袁琳副教授北京韬安律师事务所许燕顾问龙八国际网页long8868纪格非教授、龙八国际网页long8868来小鹏教授等专家出席会议,研讨会由纪格非教授主持。

研讨会主要分为两个环节第一环节从知识产权视角分析避风港规则适用的基本问题叶胜男博士系统梳理了通知删除规则的体系规定认为从电子商务法开始通知删除规则从免责条款转为归责条款对于电商平台的审查标准在收到权利人通知后电商平台不应完全限于形式审查应包括一定程度的实质审查即通知人提供的证据能证明侵权存在一定可能性在通知删除规则中合格通知的条件可以参照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14条的规定对于平台自行设定的投诉规则不得影响权利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利对于必要措施的种类结合电子商务法的规定必要措施和转通知被作为两个独立动作进行规定转通知不能理解为属于必要措施冻结被通知人账户或者要求其提供担保金则可以理解为一种必要措施关于过错条款的理解与适用核心在于明知和应知的认定通知删除规则可以辅助判定“明知”而是否存在重复侵权是否存在有意识的推荐行为监控侵权的有效技术手段以及是否违反事前管理义务等可判断平台是否“应知”平台上存在侵权行为对于错误通知与恶意通知前者的“错误”定性的是通知本身后者则是通知人的主观状态

郭伟法官主要分享了民法典背景下避风港原则的适用问题首先郭法官从避风港原则的缘起和逻辑引入探讨的主题认为避风港原则主要在于平衡权利人网络用户及网络服务提供者三方网络主体间的利益关系从而促进互联网产业的发展其次从避风港原则司法认定的一般规则进行阐释具体分析了合格通知的要件权利人与网络服务提供者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应知”的认定以及链接服务提供者“应知”的认定规则随后郭法官分析了民法典背景下避风港原则适用中面临的挑战如不合格通知是否必然视为权利人未发出通知应知”的认定标准尚不统一权利人错误与恶意通知缺乏实质意义的惩罚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及网络用户无法实现救济;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及时”认定不明确;对于权利人接到反通知后 “合理期限”内应采取相应措施的“合理期限”认定不明确针对上述挑战提出完善避风港原则的司法适用应坚持司法服务保障社会发展大局平衡激励创新与保护权利人权利平衡产业发展与社会公共利益的理念

许燕顾问主要分享了“通知—删除”规则的应用失灵及其应对由于规则本身在有效通知处理时限必要措施等认定与界定上并不完善数字网络环境下新型作品不断涌现作品数量直线上升侵权方式多样侵权数量激增通知删除规则无法为著作权人提供足够及时的保护使得“通知—删除”规则存在应用失灵情况在此背景下探讨“通知—删除”规则的完善与升级一方面需要完善规则规范通知内容畅通通知渠道明确及时处理的具体要求明晰必要措施的范围另一方面可以借鉴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中的审查义务现代化路径以及欧盟《数字化单一市场版权指令》中的过滤义务,对规则进行升级“通知—删除”规则的基础上增加过滤机制具体而言在过滤前进行著作权过滤义务设定的差异化在过滤实施中设置合理的著作权侵权过滤实施机制过滤后建立错误过滤的异议和救济程序

研讨会第二环节从诉讼法的角度分析避风港规则适用的法律问题肖建国教授分享了“必要措施”的规范性质与证明责任分配目前有关必要措施是属于权利产生规范还是权利妨碍规范存在一定的争议主要有四种观点一是属于权利产生规范二是属于权利妨碍规范三是民法典1195“采取必要措施”属于权利妨碍规范1197“未采取必要措施”属于权利产生规范四是将同一条文中的必要措施解释为不同性质的规范探讨必要措施的规范性质需要做具体分析以此来分配相应的客观证明责任美国的避风港规则是免责条款由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证明责任根据我国民法典》《电子商务法的规定我国的避风港规则应理解为“通知删除规则”学界普遍认为应以共同侵权责任理论来分析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帮助侵权责任协调避风港规则与既有侵权责任体系之间的关系结合民法典1197条的规定未采取必要措施”属于权利产生规范作为侵权请求权的发生要件由权利人来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未采取必要措施分析第1195条中的“采取必要措施”类似于反驳证据与客观证明责任分配没有直接关系从解释论角度还有其他解释方案即采取必要措施与否与过错的判定直接相关未采取必要措施强化为过错的心证,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帮助行为判定“挂钩”由此可见各国对于避风港规则的规定不同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的证明责任也存在不同如何平衡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以及用户之间的利益是重点考量因素

袁琳老师从网络侵权纠纷的被告确定与诉讼构造角度进行了主题分享理论与实践中被告适格问题都存在较大争议就网络侵权纠纷而言网络服务提供者容易确定而数量众多的网络用户难以确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适格问题需要重点关注针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提出的履行了审查删除披露义务后是否仍属于适格被告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此外网络侵权纠纷涉及侵权类型多样公法私法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义务边界的确定存在差异也会对规则的适用造成影响关于网络侵权纠纷的诉讼构造当被告同时包括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网络用户是涉及多数人的共同诉讼需要考虑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的对接在共同诉讼中有关连带之债按份之债的相关规定与实践本身是动态的过程不能苛求权利人在起诉中就明确相应的类型从共同诉讼角度理解网络侵权纠纷初步可以理解为其属于普通共同诉讼争议点在于普通共同诉讼要件的设置与解释问题如实体要件“诉讼标的同一种类”与程序要件“当事人同意”“法院同意”的理解等此外在普通共同诉讼合并管辖中由于缺少具体规则对于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情况在具体实践中存在处理的难题

与谈交流环节来小鹏教授针对确认不侵权之诉中亦存在“警告函”“催告函”等的前置要求对于警告函催告函等是属于请求权基础还是抗辩理由是需要进一步研究与讨论的问题,并就避风港规则中的“公示”方式如何规范提出建议纪格非教授提出美国规定的避风港规则属于权利妨碍规范与大陆法系国家规定不同大陆法系中过错是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民法典1195条至1197条的规定来看通知”的作用可以理解为强化“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判断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则属于存在一定过错袁老师从诉讼构造角度来分析当事人的争议按照诉的合并的思路进行分析可以使相关问题的理解更加清晰但目前我国有关诉的合并的操作较为稀缺需要我国立法上进行进一步的完善

自由交流环节,与会专家就确认不侵权之诉以及通知删除规则升级中的“过滤义务”等问题进行了讨论龙八国际网页long8868郝明英老师和部分民诉法博士生参与了会议交流。

最后,来小鹏教授总结发言,认为本次会议的研讨主题聚焦避风港规则的司法适用对通知删除规则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深入解读着重探讨了“必要措施”的规范性质并指出民法典背景之下通知删除规则面临的挑战进而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与升级对策这对“避风港规则”法律适用问题的进一步的学术研究、立法完善司法实践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感谢各位专家的精彩分享研讨会顺利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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