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21日,日本著名的公司法专家、早稻田大学法学院大塚英明(Otsuka Hideaki)教授通过线上方式,为龙八国际网页long8868师生举办了一场题为“日本保险金融产品消费者保护”的精彩讲座。讲座由龙八国际网页long8868教授、《政法论坛》副主编陈景善教授主持并翻译。
(线上会场)
大塚教授在讲座中主要介绍了日本金融商品销售中保险产品销售的最新变化。他首先介绍了日本证券法中保险金融产品的投机性风险和保障性风险,重点分析了日本《金融商品法》第40条关于交易商适当性原则的规定。该原则包含交易商应当遵守的具体适当性规则,即交易商对金融消费者投资情况的了解义务。在适当性原则最初制定时,并未涉及保险金融商品,但是考虑到保险金融商品的投机性属性,也将其纳入该原则的调整范围内。日本《金融商品服务法》第4条明确了对投机性保险商品的保护,第6条规定了违反说明义务的效力问题,强调对保险商品的投机性部分的保护,以及违反说明义务时的损害赔偿责任。
(线下会场)
大塚教授紧接着介绍,由于保险金融商品保障性风险的存在,适当性原则必须进行分类适用,新增了保险商品交易商的“意向把握”义务,即保险产品因具备保障性风险在适用适当性原则时,交易商承担对消费者意向的把握义务。日本2014年保险法修改中对保险产品的保障性作出应对,在该法第94条增加了投保人的信息提供义务,要求保险商品合同的内容与消费者的把握相一致,且提供程序性保护。信息提供义务是投保人的主要义务之一,与保险公司的说明义务是一致的。保险型商品与证券市场上的其他商品性质不一致,适当性原则难以判断,因此加入意向把握义务,是保险商品比较新的特点。
大塚教授介绍,保险合同中的说明义务是一直存在的,属于禁止性规定,如不能存在虚假陈述、重要事项的未告知情形,但是该规定不足以保护投资者,因此增加了适当性义务,以及顾客意向与保险合同内容必须一致的规定。
最后,大塚教授介绍了保险商品“意向把握”义务的规定。该规定要求保险交易商根据顾客需要设计商品,保险商品的主动权在于投保人。保险公司义务的严格化,在于首先知道投保者的意向所在,并据此设计保险内容,这是保险金融商品与传统的金融产品不同的地方。
在大塚教授结束演讲后,主持人陈景善教授向大塚教授的精彩演讲表示了由衷的感谢。参加讲座的同学向大塚教授提出了自己关于违反适当性原则的损害赔偿的责任中利息认定相关问题的疑问,大塚教授对该疑问进行了解答。在交流讨论环节,同学们就违反适当性原则的损害赔偿的责任中利息认定相关问题发问,与大塚教授进行了精彩互动。讲座在热烈的氛围里圆满落幕。
大塚教授在本次论坛上为参会的师生讲授了日本法中保险金融产品消费者保护相关问题,对日本的相关经验进行了详尽明确的总结,大塚教授的这次讲座提供了丰富的信息,激发了听众的思考与共鸣,为我国商法学者今后的研究提供了启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