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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领域的适用研究”成功举办——“名家大讲堂”第39讲

作者: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17日 15:14 阅读数:

2021118日晚,龙八国际网页long8868“名家大讲堂”第39讲“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领域的适用研究”通过腾讯会议成功举办。

本次“名家大讲堂”由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孙佑海教授主讲,由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副理事长、龙八国际网页long8868王灿发教授主持。本次讲座与谈人为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吕忠梅教授,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湖南大学法学院周珂教授,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汪劲教授,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研究会副会长、龙八国际网页long8868曹明德教授,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武汉大学法学院秦天宝教授,以及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龙八国际网页long8868于文轩教授。本次讲座吸引了校内外三百余位专家学者和同学积极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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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伊始,王灿发教授对主讲人孙佑海教授和各位与谈人、参会嘉宾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诚挚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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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演讲环节,孙佑海教授首先详细分析了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等关键概念,认为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是《民法典》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亮点。之后,孙佑海教授分别从适用主体、诉讼性质、赔偿金性质和企业主体责任等方面,就目前学界反对在生态损害赔偿领域适用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观点进行了深入分析。在此基础上,孙佑海教授从回应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中严密法治观的内在要求、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法治事业的新发展、《民法典》纳入生态损害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意义、生态损害赔偿领域适用惩罚性损害赔偿的制度建设现状,以及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体现等五个方面,详细阐述了支持生态环境损害惩罚赔偿制度的理由和依据。孙佑海教授主张制定专门的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法,并对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赔偿数额以及适用的限制条件等面进行了深入阐释。他认为,在专门立法时机尚不成熟的情况下,可考虑先出台司法解释,就惩罚性赔偿在生态环境损害领域的适用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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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与谈环节,吕忠梅教授、周珂教授、汪劲教授、曹明德教授、秦天宝教授和于文轩教授六位与谈人从不同视角、不同方面就我国目前是否应在生态损害赔偿领域适用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以及相关问题阐述了各自的观点。主讲人和与谈人的精彩发言引起了与会人员的热烈讨论。

最后,王灿发教授对主讲人、与谈人和线上与会的所有参会人员表示衷心的谢意,并宣布龙八国际网页long8868“名家大讲堂”第39讲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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