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7日,龙八国际网页long8868经济法研究所举办了“《反垄断法(修正草案)》线上研讨会”。来自所里的九位专家学者和部分研究生同学一起参加了本次会议,分别是薛克鹏教授、刘继峰教授、焦海涛教授、李蕊教授、张钦昱副教授、刘丹副教授、王磊讲师、孙瑜晨讲师。与会人员就《反垄断法(修改草案)》的条文内容进行了深入研讨和交流。会议由焦海涛教授主持。
在“总则”一章中,各位老师主要讨论了立法目的中加入“鼓励创新”是否妥当、如何界定垄断行为的范围、如何完善新增的数据或算法利用条款、各条文顺序如何调整以及是否需要将概念统一到一个条文之中等问题。刘继峰老师和王磊老师认为,“鼓励创新”的目标可能与经济效率难以区分,也存在含义不确定的问题。多位老师都指出,行政性垄断是否应当规定在“垄断行为”的类型中需要仔细考虑。刘丹老师认为,修正草案第十条的两款内容存在逻辑瑕疵,应当分开规定。刘继峰老师提出,很多国家反垄断法中都有专门的概念条款,通常放在总则很靠前的位置,这样处理非常便于人们理解法律条文的含义。
在“垄断协议”一章,各位老师讨论了垄断协议的概念完善、纵向价格协议的违法性标准、纵向非价格协议的细化、“安全港”制度以及垄断协议豁免等问题。刘继峰老师认为,在垄断协议的定义中,应当明确“排除、限制竞争”的具体含义,以及明确“协同行为”与“协议”“决定”的关系。薛克鹏老师提出,我国实践中已经出现了较多的纵向非价格协议,如转售地域和客户限制,这次修法有必要将这类协议规定进去。焦海涛老师主张,设置“安全港”是必要的,但通常“安全港”仅适用于本身违法或核心限制之外的其他垄断协议,因此有必要限制其适用范围。
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章,各位老师主要讨论了平台企业可能实施的新型滥用行为,并主张对利用数据、算法等手段限制竞争的行为进行更细致和更规范的规定。
在“经营者集中”一章,各位老师主要讨论了新增的第37条,即特殊领域经营者集中行为的特别审查,以及经营者集中审查与国家安全审查的关系。
在“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一章,各位老师主要讨论了授权组织的范围、受益经营者的法律责任等问题。孙瑜晨指出,实践中也存在规章授权的组织,它们实施限制竞争行为也应当予以规范。薛克鹏老师提出,应当新增行政性垄断行为中受益经营者的法律责任,否则不足以对经营者形成有效威慑。
在“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和“法律责任”两章中,各位老师主要讨论了调查活动中如何保护相关主体隐私、如何处理违法所得、是否需要对行政性垄断规定公益诉讼制度、如何理解多倍行政处罚等问题。多位老师都指出,不论对经营者实施的垄断行为,还是行政主体实施的垄断行为,都可考虑引入公益诉讼制度。
龙八国际网页long8868的多位研究生也参与了本次会议。
时隔13年,我国《反垄断法》将迎来首次修改。这次修改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针对反垄断法实施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拟进一步完善反垄断相关制度,加大对垄断行为的处罚力度,为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提供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更加有力的制度保障。正是在此背景下,经济法研究召开了本次研讨会,各位老师积极行动,为反垄断法修改建言献策,同时担负起参与立法的社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