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21日下午2点,龙八国际网页long8868“名家大讲堂”第三十七讲在学院路校区科研楼B211会议室准时开讲。本次讲座邀请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院长龙卫球教授作为主讲人,讲座主题为“个人信息法的时代价值与体系扩展”。讲座由龙八国际网页long8868郑佳宁教授主持,龙八国际网页long8868党委副书记朱晓娟致辞,同时邀请《现代法学》主编赵万一教授,《政法论坛》副主编陈景善教授,龙八国际网页long8868副院长刘继峰教授,北京物资学院法学院副院长吴长军教授,龙八国际网页long8868欧盟法研究所所长张彤教授,河北师范大学法政与公共管理学院院长赵德勇教授等多位嘉宾点评。
讲座伊始,主持人郑佳宁教授对主讲人及与会嘉宾进行介绍并表示热烈欢迎。朱晓娟副书记陈明学院举办“名家大讲堂”的背景与意义后,从欢迎与感谢、专注与珍惜、希望与合作三个维度进行了简短的致辞,并代表龙八国际网页long8868向龙卫球教授颁发“名家大讲堂”主讲人纪念证书。
讲座随后进入主题演讲环节。龙卫球教授指出,《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对整个既有法律体系而言既有促进合并的作用,又有加速分离的可能。《个人信息保护法》是一部新时代的立法,为了体现时代价值,应当进一步扩展我国法律体系。
该法共8章74条,龙卫球教授从时代价值和体系扩展这两个角度解读这74个条文。首先龙卫球教授对《个人信息保护法》提出几个疑问。第一,为什么冠名为保护法?第二,为什么在第一条上明确“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三,为什么第2章是个人信息处理规则,而不是权利和义务?第四,个人信息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在整部法律体系中有什么意义?第五,第6章和第7章规定了管理和法律责任,是否意味着个人信息保护法具有行政管理法和处罚法的属性?这和一般的行政处罚法的区别在何处?随后龙卫球教授分别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时代意义、体系基础、体系扩展以及实施难点四个维度阐述了观点。
第一,介绍《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时代意义,龙卫球教授从两个角度加以阐述。从第一个角度而言,它是数字化时代重要的现实利益的立法。立法的必要性体现在:一是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是进一步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法治保障的客观要求。二是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是维护网络空间良好生态的现实需要。三是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是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从第二个角度来看,它是新型国际立法趋势的体现。据不完全统计,从上世纪70年代至今,有关国际组织和欧盟等先后出台了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准则、指导原则和法规,全世界有140多个国家或地区出台了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其中,欧盟、日本、美国的相关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最受关注,影响较大。欧盟和日本明显呈现这种趋势,制定了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综合基本立法。美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发展也非常显著,但是从制定法上而言,联邦层面因受到自身立法体制影响,目前仍然是碎片化的推进,不过州法出现了制定综合基本法的趋势。
第二,阐述《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三个体系基础。龙卫球教授指出,《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三个体系基础分别为保护功能、并存基本法以及数据主权法。其一,《个人信息保护法》是以保护为功能定位的法律。《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条关于立法宗旨的宣示,明确以个人信息保护为功能预设,即“为了保护个人信息权益,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促进个人信息合理利用”,明确把“保护”放在首位。换言之,这部法律的根本定性是保护法,重在保护“个人信息权益”。相比较“保护”,后面的“规范”和“促进”是手段和方法,是在以保护为基本功能的前提下的规范和促进。《个人信息保护法》在接下来的第2条,明确宣示自然人对于个人信息具有受法律保护的地位,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继续强化了本法作为保护法的设计要求和基本追求。其二,《个人信息保护法》是具有与民刑基本法并行地位的新型领域基本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直接标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是我国现行网络法律中唯一一部直接标示“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这一“根据宪法”的表述,不仅具有程序价值,也具有其实质意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其最终审议结果报告中对此作出说明,指出《个人信息保护法》直接依据于宪法所确立的保障公民人格尊严和其他权益的要求,即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三项规定。这一标示,不仅将自身设定为独立的网络信息领域的基本法,而且将其提升为具有与刑法、民法基本法同等地位的新型领域基本法。由此,《个人信息保护法》否定了最初作为《民法典》《刑法》等下位单行法的定位思路,进而和刑民基本法成立一种并存交叉关系,而非隶属关系。上述法律之间的相互关系,不是通过一般法和特殊法的关系模式来确定,而是通过相互的转介条款来进行指引或衔接。其三,《个人信息保护法》是秉持数据主权和国际竞争意识的新法。该法确立了中国的“长臂管辖”以及跨境处理的特殊保护规则。
第三,分析《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体系扩展。龙卫球教授指出,《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体系扩张主要体现为:其一,该法体系扩展的基本逻辑是作为与个人信息活动特点相适应的保护法的体系展开,具体体现为“处理行为规范+自然人关于个人信息的权利+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管理保护规范+特殊法律责任”五位一体综合治理保护的一般逻辑结构。其二,该法是对民法典的重要修补。具体而言,《个人信息保护法》无论在关于个人信息的概念上,还是在相关权利和义务等规定上都对《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作出了重要修补,而不只是简单细化和补充。其三,该法是加强治理保护个人信息重要的新机制。《个人信息保护法》反思了在复杂数字化背景下,仅仅依靠自主管理模式保护个人信息的严重不足。现实中,个人信息处理者具有极其旺盛的逐利需求,同时又往往处于数字权力和信息不对称的绝对优势地位,容易因巨大利益诱惑而背离保护要求。所以,除了完善相关自主管理本身之外,还应从切实保障个人信息有效性的角度,建立更加合理、科学和合乎实际的全面治理保护体系。其中,构建全面治理保护体系的重点为引入外部治理保护体系,即通过外部加压,打造个人信息保护的坚固防护网,主要机制包括确立积极管理和特殊法律责任。有关“积极管理”制度,主要体现在《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章“履行个人信息保护部门”,特殊法律责任制度则体现在该法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归纳《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实施难点。龙卫球教授指出,《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实施难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其一,把握其独立新型领域基本法定位,从体系扩展的角度处理好与民法典等基本法的关系。既要立足保护治理的系统性、特殊性与其他基本法相关规则的衔接,又要遵循地位平等、协调合作、功能补充的原则。其二,处理好保护体系的整体与局部的关系。比如权利、义务、行为规范、管理、责任之间的关系规则,以及各个系统自身内部的关系。其三,处理管理部门之间的分工和协同关系。一是要避免重复管理和执法,二是要合理维护营商环境,三是要明确相关措施的适用界限和程序,四是要思考如何促进企业自主管理(合规)。其四,正确把握特殊法律责任的适用条件和处罚程序。其五,合理把握境外处理活动的管辖和个人信息跨境管理。
接下来,各位与谈人就此发表各自的观点。
赵万一教授指出,《个人信息保护法》在整个法律体系当中,不单单是《民法典》的配套法律,从某种意义上说,该法是最基本的法律,它既具备宪法视域下的某些法律功能,又能够发挥民法角度下的保障民事权利的作用。
陈景善教授提出了两个问题,一是《个人信息保护法》为什么根据宪法制定?二是《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合规义务的内容是什么?龙卫球教授对此作出回应,依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解释,《个人信息保护法》根据宪法制定指的是根据宪法上的尊重国家、尊重保障人权及其他的几个相关规定,从程序和实体两方面制定本法。关于合规义务,是指对企业合规行为予以规范,具体体现在动态和静态两方面,既包括制度建设,也包括管理部门对企业行为规范提出的细化要求。
刘继峰教授指出,《个人信息保护法》是转移视角后生成的一个新型法律制度,跟民法之间是交叉但不是涵摄关系。另外,《个人信息保护法》是对权利和义务的一种重新配置,且具有法益叠加的特性。
吴长军教授认为,数据治理、个人信息的保护以及网络安全治理具有很强的共通性,需要多元的治理理念和手段。一方面,监管规则的设计要更好地符合个人信息的保护以及数据治理的需要,另一方面,也要尊重市场资质、市场创新驱动力。
张彤教授从比较法的角度,举例日本“假名化处理信息”的概念对应《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去标识化信息”,并指出如何保护跨境个人信息,已成为各个国家面临的一个时代性的难题。我国在借鉴欧盟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风险可控平等互惠”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框架。
赵德勇教授指出,对个人信息收集处理包括三个主体: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私法人,这也对应了两种不同的目的,即国家社会治理和盈利活动。
本次讲座济济一堂,现场气氛热烈,堪称一场高品质的学术盛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