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5日,以“新时代资本市场法治建设”为主题的“第六届上证法治论坛”在上海举行。此次论坛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主办,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和华东政法大学联合举办。来自立法、司法、监管部门和高校、研究机构的专家学者以及市场专业人士一百余人参加会议。活动现场,与会人士广泛联系立法、司法、理论和实务界的力量,发挥各自优势,深入探讨新时代资本市场法治建设中的重大理论和实务问题,为促进资本市场的法治建设迈上新台阶献计献策。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会长、我院副院长赵旭东教授在论坛上就公司法是否需要进一步改革,以及我国是否应当启动公司法修改等问题发表主题演讲。
赵旭东教授认为,公司法改革的第一个问题是公司治理。他指出,自己对此深有体会,一个体会是法律设计与实践运行脱节,公司治理的法定权力配置与公司运行的实际权利分配脱节,法定的公司治理主体与实际决定公司治理效果的主体脱节。第二个体会是公司治理规范的指向错位,着力点偏离。公司治理规范把关注点和注意力放在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形式上,而忽略了对实际影响公司治理效果主体的法律规制。公司法应当明确这些主体的法律地位,使其权利和义务相匹配,这才是改变我国公司治理最根本的问题。
第二个问题是关于资本制度改革。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力度虽然已经很大,但还有进一步修改完善的空间。这就是要与资本制度的放宽、门槛的降低相适应建立一套新的保证交易安全的债权人保护制度。
第三个问题是公司担保制度的完善。公司法第16条规定担保制度后,对这个条款的法律效力,以及违反第16条规定的行为有效还是无效,学界一直争论激烈。司法机关长期就这个问题进行探讨,多个部门的意见也难以统一。赵旭东教授认为,这个问题应该交由立法机关解决,明确相关规定,不要让争论持续下去。
第四个问题是关于股票制度的修改。公司法当中有若干涉及公司股票的规定,都是在传统公司形态之下形成的规则。新时期的公司有新特点,特别是信息化、电子化、无纸化的交流形式已经普遍使用,公司法这方面的规则需要进行系统梳理。
第五个问题是股东大会制度的改革。这方面若干制度需要调整。如网络投票、表决权征集、类别股、股东大会最低出席比例等制度,很多时候已不能满足证券市场、股份公司的需求。
第六个问题与风险投资、对赌协议相关的改革。目前,就对赌协议的效力问题,存在有效和无效两种认识。问题的核心集中在公司法的两个规则,一个是盈利分配规则与对赌协议中固定回报条款的冲突;另一个是股份回购条款与公司法关于股份回购限制的冲突。要解决这两个问题,不应采取突破现行法律的方式,而是应对法律进行进一步的改革和完善。
第七个问题是公司决议无效和撤销的问题。公司决议无效制度中规定的撤销期间是两个月,但因部分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并不通知股东,很可能导致股东丧失主张决议撤销的权利。司法解释力图弥补这样的缺陷,但却因司法越权的问题而未能实现。因此,期望未来公司法在修改时能够彻底调整这一规定。
第八个问题是关于隐名投资的法律关系。隐名投资是世界上普遍存在的投资结构,对于这样的情况,由于我国公司法规定不成熟,司法解释不得已作出相应的规定。但是,司法解释不能完全取代公司法,这样重大的问题还是应当通过立法加以系统规定和解决。
第九个问题是关于公司股东除名权的问题。公司股东的除名制度是公司法应有的制度,但我国公司法并未规定,司法解释虽然对此作了裁判性规定,但也不能替代公司法对此的制度安排。
第十个问题是关于董监高法律责任。这是司法的重大问题,但公司法并未对董监高法律责任的承担,特别是归责原则作出明确规定。由此,监管机构在确定董监高责任时,到底是采取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还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存在理论上的争议。
赵旭东教授指出,关于公司法需要修改的问题归纳起来有四个方面:一是深层次改革,如公司治理制度;二是精细化改革,如公司决议撤销、股东大会制度等;三是协同性改革,公司法修改要与证券法、司法解释等保持同步和协调;四是现代化改革,以适应中国经济电子化、信息化的实际情况。期待公司法的修改能够早日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计划,中国公司制度早日进入新的发展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