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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修改系列研讨会(三)召开

作者: 发布时间:2011年06月13日 00:00 阅读数:

2011年6月11日,《民事诉讼法》修改系列研讨会(三)在我校研究生院图书馆学术报告厅召开。此次研讨会由中国法学会主办,龙八国际网页long8868和最高人民法院协办。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周成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扈纪华,龙八国际网页long8868校长黄进,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研究会名誉会长江伟,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室副主任罗东川,《人民法院报》社长孙佑海,最高人民法院审监庭庭长宫鸣,中国法学会研究部主任方向,中国法学会法律信息部主任、《中国法学》副总编、教授、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常务副秘书长李仕春,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负责人张卫平,以及多位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实务界人士和全国各大高校法学院的教授、副教授等参加了此次会议。

开幕式由我校民诉法研究所所长、教授宋朝武主持,黄进、扈纪华、周成奎、江必新、江伟为研讨会做致辞。黄进在致辞中指出,这次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将具有重大的历史的意义,它将对中国的纠纷解决制度、社会矛盾化解机制产生直接而现实的影响。全面总结和评价1991年《民事诉讼法》施行以来的立法与实践经验,吸收世界上最先进的制度设计,并有若干突破创新,是本次《民事诉讼法》修订的重要课题。扈纪华在致辞中指出,91年民诉至今做了若干修改,从去年起我们又进行着民诉新一轮修改。这次研讨会应当载入史册,因为正逢其实,对我们的立法起了很大的帮助。其次,这次修改有着多年理论研究的雄厚基础,集中于老百姓关心的问题,主要把握公正与效率。尤其是效率问题,正所谓迟到的公正就是不公正。周成奎在致辞中指出,近年来民诉法协会的工作是卓有成效的,本次研讨会已经是第三次研讨会。前两次研讨会的会议成果都被法工委认真研究讨论,对于民诉实践会有很大的帮助。今天最高院、最高检来了不少实务界人士,与会专家、学者和实务工作者一起讨论,是理论联系实践的体现。我们建设法治国家的路还很远,希望民诉在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上有更大的推动作用。江必新在致辞提出了有关民诉法修改的两个观点。第一,司法公信和公正是民众的普遍愿望,但公正与公信需要程序的科学和高度正当性才能予以保证,若程序无此保证,只能起反作用。这样的程序应该从实践、经验和诉讼法的固有理性中来。修改民诉过程中,一定要有不同的观点之争,多年经验告诉我们,只有一种声音的立法,往往会剑走偏锋,在立法过程中人们往往肯定被采纳的价值,但我也认为要重视没有被采纳的观点的价值,避免一种倾向掩盖另一种倾向。第二,诉讼法要有三要素,首先,符合诉讼法的基本理性和规律性;其次,一定要面对现实;再次,好的诉讼法应当注重价值平衡,处理好各个价值的顺位,兼顾好公正与效率的关系,当事人自主处分和法院主导的关系,司法最终解决与多元化解决的关系,法安定性与纠正裁判错误的关系,当事人意思自治与国家干预的关系,尊重保护当事人诉权和防止诉讼权利滥用的关系。江伟在致辞中指出,这次修改应当集中于群众反应突出、法院工作突出的大问题。比如扈主任提到的调解难问题,但是诸如调解为先的情况要小心。我们应当思考,一个法律体系如果仅仅形成,但不在实践中实现,那么仅仅是法制而不是法治。在这种情况下,过分强调调解,会对法治社会的形成产生更大的冲击。最近在实践中有很多过分强调调解的观点,这是很急迫的问题,不尊重事实,只是一味求和,是经不起考验的。1982年公布的民诉法过去曾受过不少的非议,认为职权主义色彩过重。对这个批评我持不同意见。作为当时修改的专家组成员,当时的制定采取了三结合方式----学者,法官和领导。但是其中起核心力量的是学者。在结合了各部门的报告后,应该说当时的民诉法是反映了实践,体现了民意的。比如立案的七天期限问题。其次,我认为法院的主导权要处理好,正如江必新老师所说,法官要适当的控制程序。强调法院调查也是1982年民诉法的内容,虽然有些内容有些过头,但这也是有一定历史基础的。像历史上的清官海瑞保证的现场调查皆如此类,这是一个朴素的真理,也是对法官的要求,不能只进行一个简单的司法判断。因为我们没有西方的律师制度,很多实践问题只能要求法官,这是中国国情。因此82年民诉是符合中国国情的,之后两次修改,一个原则没有变,就是民诉的基本原则和框架不变。所以这次修改我有一个基本意见,我们现在的民诉法不是满目疮痍,不能够全部推翻。不是改的越多越好,现行的民诉法基本的东西还是值得肯定的。

开幕式后会议正式进入对民诉法修改的研讨中。会议分为审判监督程序立法完善、公益诉讼制度立法研究、审前程序立法完善、抑制恶意诉讼立法研究四个单元,由相关学者和实务人士就民诉法的修改提出了自己的宝贵意见。在每单元的自由讨论时间,来自各大高校的学者和最高院、最高检的前沿人士就修改意见进行了深入的研讨和交流。此次会议的召开对于完善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奠定了更加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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