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发(2011)10号 签发人:王卫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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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硕士研究生论文开题制度的若干规定
为了完善我院的硕士研究生培养制度,保证我院硕士论文的学术质量,特就硕士论文开题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
一、我院每年硕士论文开题时间确定为每年的4月和10月。具体时间由各专业在规定的月份内自行安排决定。
二、完成两年学业的硕士研究生,必须在第四学期结束前完成硕士论文开题。有提前毕业意向的硕士研究生,可以在完成一年学业后参加硕士论文开题。
三、作者在通过开题报告后撰写的论文题目超出开题报告选题范围的,应当再次开题。
四、初次开题到提交论文答辩的时间不得少于五个月,再次开题到提交论文答辩的时间不得少于三个月。
五、对于未完成两年学业的硕士研究生的开题,专家组应从严审查。专家组认为开题报告人的研究能力明显不足的,不予通过。
六、每次开题报告的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汇总到学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存档备查。
七、学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应当在每次论文答辩前对已提交的论文进行开题情况核对。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本次论文答辩:
(一)未参加开题的;
(二)开题报告未获通过的;
(三)开题至提交论文的时间不符合以上第四条规定的;
(四)论文超出开题报告选题范围,没有再次进行开题的。
对于以上第四项有疑问或争议的,由学院委托专家组进行认定。
八、以上规定自2011年6月3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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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