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19日下午,龙八国际网页long8868“法律适用技术——以德国侵权责任法为例”学术讲座在海淀校区科研楼B211会议室成功举办。
(Marco Haase教授主讲)
本次讲座的主讲人为德国国际合作机构(GIZ)中德法律合作项目主任Marco Haase教授,主持人为龙八国际网页long8868民法研究所所长刘家安教授,评议人为吴香香副教授和申海恩副教授。本次讲座语言为德语,葛平亮副教授担任翻译。
(刘家安教授主持)
讲座伊始,刘家安教授对于Marco Haase教授再次来院举办讲座表示热烈欢迎,表示期待讲座能够拓展同学们的学术视野,进一步增进同学们对于鉴定式案例分析方法的理解与掌握。
讲座中,Marco Haase教授首先就讲座主题进行了概括介绍。他认为,达成一个公平、公正、可预测、透明和可理解的判决,不仅需要编撰法律,亦需要对成文法的准确适用,法律适用方法在达成理想判决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另一方面,该方法本身仍然存在着对于未确定的法律概念、对评估、对事实、对证据的争论,需要进一步的研究。
而后,Marco Haase教授介绍了法律适用方法——涵摄法。他介绍,罗马法上并不存在“请求权”的概念,罗马法上的“actiones”(复数的诉讼)是指诉讼种类。而请求权是一项要求一个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某一请求权的法律基础是一项规则。
其后,Marco Haase教授引入一个侵权案例,使用前述方法论进行分析,同时介绍了《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的侵权损害赔偿义务、第831条的事务辅助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义务、第280条的债务人违反债之关系的损害赔偿义务、第241条的债务人基于债之关系的义务、第276条的债务人过错等条款,并进行解析。
演讲结束后的互动提问环节,针对同学们提出的关于法律适用的问题,Marco Haase教授一一耐心作解,加深了同学们对法律适用方法论的理解。
(吴香香副教授评议)
在评议环节,吴香香副教授首先针对讲座内容表达了个人感想,并提出两个讨论问题:首先,对请求权基础的检视,是否应当先考察合同法上的请求权基础,而将侵权放在后面的位置?其次,不作为侵权的检视需要有作为义务为前提,如果有作为义务而没有作为,本身即意味着过错,是否还需要单独再考虑过错的检视?Marco Haase教授认同应当先从合同请求权开始审查,案件中首先审查侵权请求权只是突出德国法在解决这个问题上的曲折之路和特殊之处;对于第二个问题,Marco Haase教授认为作为义务是一个客观要件,而过错具体到具体的个人,故应当审查。刘家安教授随后进行了补充。他认为,请求权基础的考察需要优先审查特殊规则——合同法,合同中会规定的特殊义务而不是由绝对权引发的义务,对于这个问题,侵权责任法是无法解决的;关于是否需要额外审查过错要件的问题,需要明确安全保障义务是一个客观要件,过错是一个主观要件,主观要件需要具体化到具体的人,因此需要进行分开判断。
(申海恩副教授评议)
第二位评议人申海恩副教授则结合中国《民法典》的规定对讲座中所涉及的案例,从比较法的视角进行了评议。他指出,和德国法未明确规定安全保障义务不同,我国《民法典》第1198条明确规定了安全保障义务,使得请求权基础的检索得到了极大简化。但与此同时,我国《民法典》极强的问题针对性,会导致潜在地存在涵摄范围不足、面对可能发生的新案型无法适用法律的风险。另外,我国法上关于用人者责任的规则,也存在类似的问题。
讲座的最后,刘家安教授总结发言,代表全体与会师生向Marco Haase教授带来的精彩演讲表达了衷心感谢并赠送讲座纪念品。伴随着热烈的掌声,此次关于法律适用技术的讲座圆满落下帷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