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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研究所成功举办“商法研究的新领域与新思维”研讨会

作者: 发布时间:2019年10月16日 15:04 阅读数:


2019108日,由龙八国际网页long8868商法研究所主办的商法研究的新领域与新思维研讨会,在学院路校区科研楼B209会议室顺利召开。

本次研讨会的参会人员有,龙八国际网页long8868商法研究所教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会长赵旭东教授,上海市法学会施伟东副会长(《东方法学》主编),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院长龙卫球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刘俊海教授,北京市法学会《法学杂志》付强执行主编,中国法学会《中国法学》编辑部王灏副主任,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吕来明教授,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邢会强教授,上海市法学会《东方法学》编辑部孙建伟编辑,《龙八国际网页long8868学报》陈景善副主编,龙八国际网页long8868《比较法研究》编辑部幸颜静编审,以及龙八国际网页long8868商法研究所的郑佳宁教授、马更新教授、朱晓娟副教授等。

研讨会伊始,主持人郑佳宁教授对与会嘉宾进行介绍并表示热烈欢迎。

围绕“新时代商法研究的重点领域”这一议题,龙卫球教授、刘俊海教授、吕来明教授、邢会强教授先后作出精彩发言。龙卫球教授指出,商法的跨界发展问题值得关注,比如电子商务法是商法与科技跨界结合的成果。其中,平台使得传统的交易对象、交易手段以及交易组织发生改变,是电子商务法的重点研究对象。在研究商法的跨界发展问题之前,首先需要明确以下两点:一方面,商法的跨界发展是科技发展的必然要求。这是因为,科技发展使得过去不属于市场的某些领域商业化,而在这些新的商业化领域,传统商法往往并不能够得以适用,亟需改造。例如,人工智能不会局限于传统商事交易的模型,它使得商法的跨界出现迭代效应。另一方面,商法的跨界发展会在一定程度上对商法产生影响,比如传统商法原则受到挑战、商事代理制度发生重大变化、商业风险难以规制等。

刘俊海教授认为,公司法是经济生活的根本大法,是投资兴业的总章程。公司法的修改应坚持以下四项基本原则:一是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比如,完善公司设立登记制度,令股东的个人信息具有可追踪性。二是注重弘扬股权文化。比如,培养股东诚信意识,新《公司法》应重点解决民营资本撤资问题。三是强化交易安全,加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做法包括区分人格混同、股权资本显著不足等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不同类型,确立加速到期制度从而防止认缴资本制度被滥用,等等。四是鼓励公司承担社会责任,践行绿色公司法理念。在这一理念的指导之下,当公司董事会作出符合公司长远利益或根本利益的决策时,法院不能以该决议不符合股东近期利益为由而予以撤销。

吕来明教授指出,电子商务法实施后,主体身份的识别成为新的问题。其一,社交电商合法性与主体地位问题。以微商为例,分销式是主要的电商模式,其中注册会员既可以作为消费者购买产品,也可作为分销商向其他消费者分享产品并获取报酬。此外,其获取报酬的方式可能属于复合式计酬,这便与法律所禁止的传销难以区分。对这一新兴业态,吕教授提倡采取尽量包容与理解的态度,通过解释现行的《禁止传销条例》对分销式电商与传销行为作出区分。其二,自营模式下的主体分离问题。例如,京东模式下,售卖方与开票方存在关联关系却隶属于不同公司,此时消费者签订合同的相对人究竟为哪一主体?其三,去平台化问题。《电子商务法》已对平台责任作出相应的规定,然而,实践中总有一些中小企业为了规避这一责任而将其业务拆分外包。对此,吕教授建议淡化平台主体的认定,坚持“自己的孩子自己养”,由拆分后的主体按照各自的身份承担责任。其四,新技术条件下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问题。值得探讨的问题如,微信小程序的管理者所提供的服务是平台服务还是技术传输服务?通知删除规则对其而言是否适用?其所承担的责任是平台服务商责任还是接入服务商责任?

邢会强教授指出,证券法的修改有以下九大热点问题:一是调整范围等基础性问题。比如,证券法应如何定义?游离于证券法之外的证券产品应如何保护?二是以私募发行豁免、合格投资者、投资者适当性等为典型的发行制度问题;三是以程序化交易、场外退资为典型的交易制度问题;四是多层次资本市场制度与交易场所制度问题;五是执法制度问题;六是信息披露问题;七是证券欺诈问题。目前的不足主要有,虚假陈述“重大性”的标准过低、要求陈述的内容过多、内幕交易构成要件与抗辩事由不明确等;八是中介机构内部法律责任划分问题。现行制度下的不完善主要表现为,尽职调查标准与免责标准不明、IPO欺诈违法成本过低、债券违约中各方法律责任划分不清等;九是投资者保护力度问题。其中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是,父爱主义的保护应当是硬性保护还是柔性保护?

接下来,围绕“商法研究与教学新思路”这一议题,郑佳宁教授指出,在新时代下新的研究领域中,商法研究可以包容更多学科,学科藩篱可以被打破。以数据为例,在民法的维度,学者可以就数据权利的归属进行探讨;在商法维度,学者可以就数据的流通与流转进行研究;在经济法维度,学者可以围绕数据的反垄断问题展开讨论。总之,学者们应拓宽思维与视角,从更多领域挖掘研究重点,提出更具价值的学术观点。

 

马更新教授指出,由学术到学科,再到学人,是电子商务法课程开展的初心。具言之,电子商务法课程的教学目标为:通过课程讲授,使学生掌握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和范围,了解我国及国外电子商务立法现状,掌握电子商务主体法律规范、电子商务商业行为法律规范,了解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并掌握相关典型案例,使学生培养法律精神和法学思维,能够理论联系实际,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实际问题。

在此基础上,朱晓娟副教授提出,电子商务法课程应当采取以教师讲授为主,以学生研讨及案例分析为辅的教学方法。其中,案例分析的方式主要包括讨论式案例分析与模拟法庭式案例分析。前者是指,针对某个知识点,选取一个典型案例,提出若干问题供学生展开讨论,最后教师加以点评、分析,并归纳知识点。此类讨论有助于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后者则为,在教学过程中将选取争议较大的电子商务法律热点问题,组织学生分角色扮演原告和被告,以模拟法庭的形式进行讨论。这种教学方式能充分发挥学生的能动性,培养学生实际运用法律的能力。

施伟东主编、付强执行主编、陈景善副主编、幸颜静编审分别就“商法研究成果之转化路径”发表意见。施伟东主编指出,打造高质量的学术IP应满足以下两点要求:第一,卓越的研究者要有强大的思考力与活跃力,要有足够的敏锐度去发现学术的蓝海,要把思考的成果落实到纸上,要把精品力作发表出来。第二,卓越的期刊要有传播力。特别是学术刊物,只有形成完整的学术传播闭环并带来正面且积极的学术影响力,才能站在公众与学术服务社会的立场之上,把公众期待转化为法学学者的社会责任使命感。

付强执行主编指出,人工智能迭代效应确实属于学术前沿问题,其中值得探讨的是,人工智能作为价值判断的正当性问题,并对“不区分企业责任与个人责任的处罚政策,会造成股民二次损害”“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责任与企业整体责任应当分开”“企业的企品、人品同等重要”等观点表示赞同。最后,付主编建议各位学者,“研究真问题、真研究问题”,特别是司法实践中的新问题或疑难问题、理论上尚未研究透彻的问题。总之,能够切实解决实践中问题的文章才是具有发表价值的好文章。

陈景善副主编强调,商法的相关论文应当及时刊登。这是因为,一旦法律作出修改,尚未发表的文章就会失去时效性与及时性,这便是施主编与付主编所说的前沿性要求。此外,鉴于我国商法主要是从国外的法律制度移植而来,比如授权资本制股东利益的保护、持股比例被稀释时救济的制度设计,建议对此类问题进行借鉴研究或比较研究。

幸颜静编审坦言,与法学名家或大家相比,青年法学家的成果转化较为不易。目前,法学期刊面临选稿难的问题。这是因为,投稿量远高于发稿量,且投稿质量又都比较高,一定程度上导致编辑无法取舍。其中,“人工智能”与“大数据”是目前的热点问题、前沿问题,除此之外,关于法律修改与法律制定的文章被选中的机率相对较大。但需要注意的是,热点问题、前沿问题又往往缺乏理论深度。基于此,幸编审建议,把热点或前沿问题与基础理论相结合,把学术理论与实践判例相结合,唯此方能实现商法优秀成果的最大程度的转化。

最后,赵旭东教授做出总结发言。毋庸置疑,成果转化是学术研究的重要任务。个人成果应当转化为公开发表成果,转化为国家法制建设成果,包括立法、司法以及法律决策的各种方案。但同时不可否认的是,学术成果转化具有一定的难度,特别是商法这种致力于技术性规范形成的实务性法律。为促进商法学术成果的转化,商法学者与法学期刊编辑工作者均应做出一定的努力。从法学期刊编辑工作者的角度来说,择稿标准不应一概而论。有必要根据学科特点,给予不同学科以区别化的评价,给予商法相对特殊的评价标准。从商法学者的角度而言,文章应当紧扣时代热点问题与前沿问题。比如,民法典颁布后的商事立法与民法典的关系将更加明确,其研究目标和思路将与目前有所不同;公司法未来将全面修改,包括公司治理、公司类型以及公司基本制度等;当前企业产权保护缺乏深度理论探讨,因而探求企业产权保护的制度设计与原理突破迫在眉睫;探讨破产法理论的市场适应性,同时提出相应的立法对策,等待。最后,期望商法学者始终秉持学术激情与学术精神,兼具学术能力、学术魄力与学术耐力。

伴随赵旭东教授的精彩总结,由龙八国际网页long8868商法研究所主办的“商法研究的新领域与新思维”研讨会在与会师生的热烈掌声中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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