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14日星期三晚学术讲座:“国与家——生育权学理浅析”,在格物楼阶梯教室三成功举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王旭,龙八国际网页long8868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秦奥蕾,龙八国际网页long8868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公共事业管理系副教授、法学博士张永理受邀出席了论坛。在主持人简短的介绍后,论坛正式开始。
首先,秦奥蕾老师从三个方面阐述了她对于论坛主题的理解:为什么需要谈论生育权、生育权的依据、生育权的主体和内涵。针对为什么需要谈论生育权,她首先分析了当下的背景:中国正面临着生育制度的转型,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需要探究的新课题,例如代孕和同性恋的生育资格。在这样的背景下,生育权不仅仅是一种规范和制度的来源,更是一种对于实际问题的回应。
对于生育权的依据,秦奥蕾老师分析,由比较视野看过去可以从隐私权和个人自治两个角度推出生育权。而从我国宪法入手,最主要的依据便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秦奥蕾老师认为,《宪法》第四十九条中包含生育和养育的结构。我们的法律通过限制婚姻来限制生育,所以从婚姻角度可以推出生育权的存在。但是这样的推导有窄化的倾向。我国的家庭具有人口繁衍、教育、情感支持和政治性功能,相较于婚姻,家庭更注重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宪法保护母亲,更多的是对母亲生育和养育价值的保护。宪法对家庭的保护也是生育权的来源。但是,《宪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仅可以推出生育权是一种身份权而非人格权。
接下来,王旭老师阐明自己的观点:权利需要被证明,我们应该讨论如何让生育权变成法律上的保障和资格。在劳动力人口红利逐渐消失、老龄化压力日益严重的宏观背景下,我们更需要对政策进行反思。但是国家生育政策的调整并不等于生育权被证明,政策维度和权利维度应分开讨论。王旭老师指出,应该从国家、家庭、个人三个层次分析生育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计划相适应。对国家来讲,生育和繁衍是实现国家发展的资源,而《宪法》规定的是一种动态的实践理性。而从家庭的角度来讲,家是社会的人口单位,是维持社会有机体的工具,生育对于家庭而言具有区别于国家的功能,是家庭创立的基础和纽带之一。在个人角度,生育是自然意义或者人格意义上的延续。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个体的生育权是一种自我决定和个人自治,这就涉及到了个人自由主义和国家利益的冲突。
之后,王旭老师对生育权进行了细致的分析:生育权具有资格属性,但它同时是一种互助性的权利和基于特定能力的权利。对于生育政策和个人生育权之间的矛盾,生育政策应该更多尊重个体的生育权。立法者应该制定合理的政策,进行合理的立法评估,同时全面考虑政策制定的社会成本。
与秦奥蕾老师、王旭老师从宪法学的角度分析的方法不同,张永理老师从计划生育政策与生育权的关系、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效果入手,立足于有关生育权的公共政策和生育权存在的现实问题对自己的观点进行阐述。张永理老师在公共政策层面下详细分析了生育权与国家和个人、计划生育政策、婚姻法、抚养政策、丁克家庭、人口发展规律等多方面的关系。
在生育权与国家、个人的关系上,张永理老师认为,在我国,计划生育政策对公民生育权的影响是直接的,在今后较长长一段时期内仍然非常显著。在婚姻法与生育权的关系上,他提出“生育权与婚姻在本质上是否有必然联系”的疑问,并通过介绍国外关于婚姻与生育的看法的情况,以此与国内实际状况对比。他认为,在几十年之后,我国《婚姻法》与生育权的捆绑联系将会越来越弱。除此之外,张永理老师还从公共政策与社会习俗的角度说明了社会习俗是计划生育政策的软抵抗者。“妇女在法律上是自由的,但是却受着风俗的奴役。”张永理老师引用伏尔泰的语句表达对妇女在生育权中的权益的关注。
接着,他又详细说明了孕妇的自主权可能受到的损害,农村育龄妇女及女性农民工的生育权中存在的问题和“两非”政策落实中的虚化问题。在现实问题方面,张永理老师着重强调了国家政策变化及其内在冲突和女职工生育权与用人单位行为的冲突。在女职工生育权与用人单位的冲突方面,张永理老师介绍了当下女职工的生育权受到用人单位的干涉的现状,并进一步说明了用人单位对女员工生育权的干涉是漠视当事人意志的行为,还说明了宗教、境外生子和代孕等现实中会对生育权产生影响的因素。
在接下来的同学提问环节中,同学们就自己在论坛中的不解之处和实践中遇到的困难向嘉宾提出了许多问题,嘉宾们也一一作出了详细的解答。问答环节在师生的思维交流中结束,同学们对生育权也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
最后,礼仪人员为三位老师送上礼物,论坛在和谐热烈的氛围中落下帷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