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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八国际网页long8868“学术成长沙龙”第二期“互联网征信法律问题”成功举办

作者: 发布时间:2018年10月30日 16:54 阅读数:

 

20181022日晚,由龙八国际网页long8868主办的“学术成长沙龙”第二期在学院路校区B209成功举行。本次沙龙的主题为互联网征信法律问题”,主讲人是龙八国际网页long8868知识产权法研究所副所长中国科技法学会执行秘书长刘瑛教授。活动由龙八国际网页long8868副院长刘继峰教授主持。龙八国际网页long8868副校长时建中教授作为特邀嘉宾应邀出席本期沙龙。龙八国际网页long8868副院长于飞教授参与活动。京东金融研究院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负责人何海锋研究员龙八国际网页long8868经济法研究所副所长孙颖教授龙八国际网页long8868知识产权法研究所副所长陈健副教授担任评议人。知识产权法研究所青年教师付继存、知识产权法、经济法和行政法等相关专业的博士和硕士研究生约五十人参加了本场沙龙,场地座无虚席。

 

于飞教授首先介绍了龙八国际网页long8868举办“学术成长沙龙”的用意和目的:一、学术发展需要真正的学术批评,“学术成长沙龙”意在供给真正的学术批评。二、真正的学术批评应当是真诚善意的,不是为了贬低他人,也不是为了抬高自己,而是为了增进学术公益;真正的学术批评是富于建设性的,既要指出不足,也要给予完善的方法;真正的学术批评是鞭辟入里的,在所知所想范围内不留余地。三、学术批评可以促进个人学术发展,也可以促进整体学术进步。

 

主讲人刘瑛教授在其专著《企业信用法律规制研究》的基础上,持续关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本场沙龙以互联网为前提、法律为视角、信用为中心点就互联网时代征信中的法律问题分享了自己的研究成果。“互联网征信法律问题”主要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信用与征信的关系。征信是信用的基础性行为,也是进行信用评估和信用担保的前提。信用与诚信相互关联,信用包含诚信品质,诚信是信用的道德支撑。信用主要体现在经济行为过程,是对主体行为的规范要求;信誉主要体现在行为结果,是主体一系列信用行为产生的市场信任累积评价。刘教授认为,信用具有人格性、财产性、信息性三个突出特征,基于以上特征,可以建立一种信用征信法律体系。第二部分是互联网征信概念及特征。刘教授解读了互联网视野下的征信概念与涉及到的主体间的法律关系,重点对互联网下的征信与传统征信予以对比,得出了互联网征信具有市场化属性、注重意思自治、数据非结构化、征信产品应用领域扩大、征信产品覆盖范围等特征。第三部分对我国互联网征信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梳理。在立法方面,我国存在立法滞后、互联网征信标准不完善、互联网征信共享机制不完善、互联网信息主体权益保护不健全、互联网征信机构市场化准入条件过高等五大问题;在互联网征信运行中,信息安全领域风险大、办理征信业务易违法、征信机构安排不合理也存在很大的隐患;在监管过程中,存在征信监管机构单一、监管手段落后、监管内容滞后等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第四部分是如何对互联网征信予以推进。刘教授针对前面所呈现的问题,提出要推进互联网征信,首先要完善立法,健全征信法律法规、加强征信标准建设、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保护信息主体权益、完善失信法律责任、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其次要稳定运行,通过预防互联网安全隐患,利用技术手段和实时监控等维护信息安全;第三要加强监管,明确监管原则,创新监管手段,完善监管内容,建立监管行业协会。第五部分是对互联网征信前沿问题的探讨。刘教授重点针对我国征信机构模式构建、征信维护与失信救济以及信息公开与数据开放之间的边界进行讨论。

 

在评议环节,到场嘉宾均对刘瑛教授的发言从学术背景和自身专业水准等角度进行了回应,将沙龙主题的探讨推向白热化阶段。

京东金融研究院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何海锋研究员首先建议对于互联网征信的研究应当区分个人征信和企业征信,因为二者在原理、准入和监管等方面都不大一致。接下来,何海锋结合实务工作谈了一些体会和认识。他认为,征信就是用历史预测未来,金融就是给未来定价。严格地说,征信是跟资金有关的,跟资金没关系的可以叫信用或者诚信。征信主要是考察借款人的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怎去预测历史呢?传统征信主要考察个人作为债务人的债务信息,通过一定的权重去计算,方式上是中央集中式的,有个中央数据库,有个会员制,每个会员信息都纳入数据库。而互联网征信结合了身份特质,人脉关系,行为偏好等等更多数据,通过大数据、人工智能的方式去计算。征信有两大好处,一是节约陌生人社会的交易成本。二是管理个人负债和全社会的负债。评价征信行为有几个维度,包括准确度,数据来源稳定、能适应不同场景,能起到威慑作用。现在互联网征信遇到的最大问题是百行征信如何解决数据提供方的意愿问题。在后百行征信时代,要理顺百行征信和央行征信的关系,也要处理好百行征信以外的互联网信用服务的关系。

 

孙颖教授首先对第二期学术沙龙的形式和内容予以肯定,其次从自身研究的电子商务和消费者保护角度强调了诚信观念塑造的重要性,认为在我国征信制度、征信模式构建的过程中,要加强对个人及隐私的保护,否则有违法违宪的可能。另外在研究征信相关问题的时候需要明确监管对象,重点关注“老赖”等。

 

陈健教授认为在当下社会研究征信制度有其特殊意义,同时也提出,能否将征信的功能扩大化,比如效仿欧美国家,在我们的求职招聘和客户服务中届时引入征信报告,以制止工作中不道德、不诚信的现象。

 

刘继峰教授就报告中阐述的征信人格性、财产性、信息性三重特征发表了不同见解。认为征信不仅仅是一种私权,相反其存在一种二元性,即私人性与公共财产性重合。不能否认征信的社会属性,否则便无法对其进行监管和限制,理论与逻辑上无法贯通。

 

时建中副校长作了总结发言,将沙龙气氛推向了一个新高潮。他结合自身实际经历和一些社会现象,认为征信的目的在于识别信用。信用的评判关键要素在于信息,这一要素在互联网时代体现为数据。而这些数据实际是能被计算机读取的数据。在传统社会中,由于信息不足导致信息失真,因此不能对一个主体的信用做出正确评价,现在则是信息过多导致的信息失真,影响了对信用主体的正确评价。所以,我们需要处理好数据、信息和信用的关系。数据是信息的载体,信息是信用评价的要素。在大数据时代,当个人或者企业的数据被收集到一定程度的时候,信息和行为之间、信息与信用之间的相关性就呈现出来了。因此,没有相关信息就无法评价信用。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承载信用的信息数据一般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身份数据,二是行为数据。将个人或者企业在互联网上所有的数据综合,每个人都是独一无二并可识别的。时教授认为,基于数据,提取信息并识别信用,产生了五大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研究和讨论:一是公共行为和产品的市场化边界和约束。征信行为和征信产品均具有一定的公共属性,但是,征信行为和征信产品不能完全不政府垄断,应该引入第三方作为征信机构。这就意味着需要将征信行为和征信产品市场化。然而市场化之后,资本一定是逐利的。征信管理条例有机构独立原则、评价公正原则、隐私保护原则,这三个原则通过什么样的制度安排才能够得到体现。征信产品的公共属性和市场资本的逐利本能之间存在着矛盾,公共产品市场化的边界在什么地方?应该建立什么样的约束机制?如何保护个人隐私,维持征信机构的独立和公平?二是信用评价的标准与个人隐私信息的平衡。实践中信用评价准确度取决于信息的来源和数量,个人信用情况的精准刻画依赖大量数据。由此带来的问题是,信用准确评价的期待和私人数据、私人隐私保护的边界之间的平衡制度如何设计?市场需要征信产品的准确性,但是,如何确保获取数据的范围、收集数据的手段的合法性?三是政府数据的开放与征信监管体系的边界。最权威而具有规模的数据,还是在政府的手里。要建立信用社会,必须要对这些数据运用好。这些数据具有真实、记录完整的特点。开放这些数据对信用评价具有必要性。信息开放与国家治理现代化息息相关,但是,如何预防政府数据开放之后可能对国家安全和个人隐私造成的侵害,需要进一步厘定政府数据开放体系的边界。针对政务数据开放,目前存在的问题还包括信息孤岛的信息,大量的政务数据相互之间不共享,没有实现互联互通。解决的关键在于监管,而金融机构既有的征信工作经验和基础使其成为当下最佳的监管主体;问题是随着政务数据不断开放、互联互通之后,征信监管机构到底应该怎么去建设?四是信息的相关性与信用评价的价值。如果基于历史数据对一个人进行信用评价,不去考虑其没有还款的原因,那么这个评价结论可能在价值上就出现了问题。大数据揭示的相关性给社会治理带来了便利,但是,基于相关性得出的信用评价结论,在实际应用时候必须要考虑到产生这种信用状态的因果关系。五是征信过程中的权利限制的问题。目前,几乎各行各业存在信用“黑名单”,其实质是对权利的一种限制。被限制的权利中,有些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当对这些权利进行限制的时候,我们有必要追问:谁可以限制这些权利?基于什么样的依据可以限制这些权利?作为法律研究人员,我们不能仅仅满足于宣泄情绪,还要有一套合理的制度。基于信用性评价实施那些限制权利的措施更需要在法律化的基础上实现法治化,构建起对失信人的评价体系和惩戒体系的制度安排。

 

在沙龙最后,主持人刘继峰教授再次感谢主讲人刘瑛教授对此次沙龙主题的真诚付出与投入,感谢校领导、到场嘉宾与师生的精彩发言及对本次活动的大力支持。

会议主题的前沿性和重要性,与会者给予了极大地关注与兴趣,大家讨论热烈,会时即使延迟到了22:00,仍言犹未尽。对征信问题的探讨一直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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