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与公告 > 学院新闻 > 正文

龙八国际网页long8868商法论坛第三期——“民法典的制定与商事立法”成功举行

作者: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08日 15:37 阅读数:


2017年12月6日19::00,龙八国际网页long8868商法论坛第三期——“民法典的制定与商事立法”在学生活动中心学术报告厅成功举行。本次活动邀请到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凯湘、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梁上上、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朱庆育、我校龙八国际网页long8868教授刘家安担任嘉宾,论坛由我校教授王涌主持。

 

 

王涌老师以幽默风趣的开场拉开了本次论坛的序幕。他首先介绍了参加论坛的嘉宾,接着以商事立法的“三个路径”引出了本次论坛的讨论。

首先发言的朱庆育老师提出了他对“民商合一”的看法。他认为,并不是一部法律既含民法成分又含商法成分就叫民商合一,民商合一的关键在于民事交往与商事交往的法律藩篱是否拆除。他表示不应以“民商合一”为借口,取缔非商事非法人的民事团体的空间。

随后发言的刘凯湘老师则以村庄里的村民比喻法律,生动阐释了民法与商法如“成年的各自独立门户的兄弟”般的关系,民法与商法关系密切,又不可互相取代。

对于两位老师的看法,王涌老师也做出了回应。他表示,在立法上“盈利法人”与“非盈利法人”的分类具有合理性,这种分类并未否认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的存在,在其他国家中亦是有例可循,对法人的性质做出规定,在实践中的作用也是巨大的。

刘家安老师则以《合同法》等法律中的具体条文与现实案例为例,指出了区别民事法与商事法在一些具体情况下的必要性。他同时提出了几个令人深思的问题:“民商合一”是否指的就是商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民商分立”就是民法与商法彻底断绝关系吗?公法与私法能否切割得一干二净?
    接下来,梁上上老师分享了他的独到见解。他认为依据调整对象和调整手段来判断独立法律部门,则商法具有独立于民法的性质,二者没有太大联系。他表示,从法源论的角度看,应对商法渊源进行特别规定,以商法基本原则和商事习惯法为工具,通过阻止向民法的逃逸突出商法思维。

接着,老师们畅谈各自的观点,就是否应区分习惯与习惯法的概念进行了激烈的论辩,学术氛围浓厚,现场十分热烈。

 

在同学提问环节,几位同学从宏观到具体的多方面就民法典与商事立法相关问题与老师进行了深入的交流。老师亲切耐心地就同学们的问题进行了解答。

最后,论坛在热烈的掌声中落下了帷幕,同学们仔细聆听,仔细记录,从嘉宾们的精彩论辩中,同学们对民法典与商事立法问题有了更加理性、更加深刻的看法与思考。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