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龙八国际网页long8868“民法学青年教师学术创新团队”主办的“从民法通则到民法典总则”系列学术活动第四次研讨会――“法律行为及代理制度的立法与解释”,于12月4日在法大学院路校区成功召开。
此次研讨会邀请了来自全国高校、学术机构、实务机构代表共五十余人参加,与会学者来自龙八国际网页long8868、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央财经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对外经贸大学、浙江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华东政法大学、首都经贸大学、北京联合大学、北京化工大学、国家法官学院、外交学院、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华北电力大学,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等京内京外机构。
在民法所所长刘家安教授的主持下,民法学会副会长、龙八国际网页long8868副院长李永军教授及创新团队主持人、科研处副处长于飞教授致辞欢迎了与会学者。随后,李永军教授做了“中国民法典草案中法律行为章评议”的基调报告。
第一单元为“法律行为的一般理论”,由清华大学法学院程啸教授、龙八国际网页long8868刘新熙教授共同主持。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梅夏英教授做“民法典法律行为制度之反思”的报告,浙江大学法学院朱庆育教授做“民法典总则二审稿‘民事法律行为’章若干修改意见”的报告,华北电力大学法政系甄增水教授做“法律行为及其辐射制度在我国法中的应有地位”的报告,龙八国际网页long8868戴孟勇副教授做“法律行为与公序良俗”的报告,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学院王雷副教授做“论我国民法典中决议行为与合同行为的区分”的报告。北京大学法学院金锦萍副教授、北市理工大学法学院孟强副教授、龙八国际网页long8868席志国副教授进行了评议。
第二单元为“意思表示瑕疵及其救济”,由人民大学法学院石佳友教授、龙八国际网页long8868田士永教授共同主持。清华大学法学院龙俊助理教授做“意思表示错误的理论构造”的报告,清华大学法学院王洪亮教授做“论因错误撤销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报告,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武腾博士做“通谋虚伪意思表示与善意第三人保护”的报告,北京大学法学院贺剑助理教授做“《合同法》第54条第1款第2项(显失公平制度)评注”的报告。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申卫星教授、国家法官学院吴光荣教授、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朱晓峰副教授进行了评议。
下午第三单元为“法律行为的无效及特殊适用”,由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申卫星教授、《中国社会科学》法学学科负责人赵磊副研究员共同主持。龙八国际网页long8868王涌教授做“法律行为的分类与法律行为总则的可能性”的报告,北京大学法学院常鹏翱教授做“无效行为转换中的法官裁量标准”的报告,人民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熊丙万助理教授做“‘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判定方法——以“交易安全”为分析重点”的报告,龙八国际网页long8868陈汉副教授“亲属法中的法律行为”的报告,清华大学法学院汪洋博士做“消费者合同中价格条款的法律规制”的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姜强法官做“双务合同附条件、同时履行抗辩权及其诉讼程序”的报告。清华大学法学院程啸教授、龙八国际网页long8868李建伟教授、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王天凡博士进行了评议。
第四单元为“代理法的基本问题”,由北京大学法学院常鹏翱教授、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吴一鸣副教授共同主持。《中国社会科学》法学学科负责人赵磊副研究员做“私法中的代理——类型化与立法模式选择”的报告,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尹飞教授做“民法总则代理制度之完善”的报告,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陈传法副教授做“代理制度体系论——对《民法总则(草案二稿)》的意见”的报告,龙八国际网页long8868比较法学院迟颖副教授做“意定代理授权行为无因性之解析”的报告。人民大学法学院石佳友教授、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刘阅春副教授、首都经贸大学政法学院刘召成副教授进行了评议。
第五单元为“代理法中的责任”,由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周友军教授、龙八国际网页long8868刘智慧教授共同主持。人民大学法学院朱虎副教授做“表见代理中的被代理人可归责性”的报告,外交学院国际法系吴香香副教授做“《民法总则(草案二稿)》第159条第2款简析”的报告,龙八国际网页long8868比较法学院罗瑶副教授做“无权代理中被代理人的信赖损害赔偿责任”的报告。清华大学法学院王洪亮教授、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傅广宇副教授做点评。
自由讨论阶段由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尹飞教授主持,与会学者就全天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和互动。
龙八国际网页long8868民法学青年教师学术创新团队,由于飞、易军、戴孟勇、郑佳宁、陈汉五位青年教师组成,于飞教授为主持人。团队自成立以来,致力于搭建平台,展现民法青年学者的风采,并通过青年学者的观察视角和协同努力,为我国民法典编纂奉献一点心力。本次研讨会达到了预期目的,收到了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