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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八国际网页long8868知识产权研究生学术沙龙专家讲座第八场(总第14期)暨首届“万慧达”奖助金项目颁发仪式成功举行

作者: 发布时间:2012年10月31日 00:00 阅读数:

2012年10月20日晚,龙八国际网页long8868知识产权研究生学术沙龙专家讲座第八场(总第14期)及首届“万慧达”奖助金项目颁发仪式(2012年度)在龙八国际网页long8868学院路校区(研究生院)隆重举行。本次专家讲座由龙八国际网页long8868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举办。应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学术顾问委员会委员兼常务理事、龙八国际网页long8868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冯晓青教授的邀请,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万慧达律师事务所著名知识产权律师夏志泽先生举行了本次讲座。本次专家讲座论题极具前瞻性,吸引了众多硕士、博士生以及社会人士参加。

本次专家讲座共分两个环节,第一阶段是为荣获2012年度第一届“万慧达”奖助金的同学颁发荣誉证书,第二阶段是由著名知识产权律师夏志泽先生为大家作有关商标法与相关权利冲突及其解决的精彩报告。

首先,冯老师为大家做了热情洋溢的开场白:本次专家讲座是我们龙八国际网页long8868无形资产研究中心这个学期的第二次专家讲座。今晚我们相聚在这里还有一个很重要的活动,那就是将要隆重举行2012年首届“万慧达”奖助金项目的颁奖仪式。众所周知,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在我们知识产权实务界具有相当的知名度,同时他们也热衷于人才培养和社会公益活动。此次,万慧达就为我们龙八国际网页long8868无形资产研究中心设立了系列的奖助金项目。今晚我们将会为荣获本年度“万慧达”奖助金的同学颁发荣誉证书。

随后,本次专家讲座进入到第二个阶段,由夏志泽律师就商标及有关权利冲突及其解决进行精彩演讲。冯教授首先对夏律师作了简单介绍,夏律师专职于知识产权实务,代理的很多案件曾被最高法院、高级法院收录为十大经典案例,在理论学术方面也有颇高的造诣。

夏律师首先寄予了对法大人的期望,他指出作为学法的人,用法的人,将法律作为终身事业的人来讲,法大是我们终身的追求、毕生的理想。法大,法比权大、法比人大。在讲座中,夏律师讲到由于权利产生渠道的不同,权利冲突的出现也是不可避免的。就其冲突的处理上,夏律师首先介绍了处理该冲突的演变过程。从最初的《商标法》的第九条规定、《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原则性条款都体现了解决这些冲突的最初尝试。夏律师提到这些原则性的条款为处理权利冲突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同时也会使得法律适用往往无所适从,因为它过于原则化。之后,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也做了一些比较细的规定。由于各种权利自身的特点,发展比较快的是专利、著作权与域名。但是商标及企业名称这些方面,发展相对比较艰难。

夏律师重点讲述了商标与企业名称权利冲突发展的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行政程序排除民事诉讼程序。由于商标、企业名称行政机关的授权性,法院不能直接处理相关案件。但是随着司法的发展,客观上也促使有关当事人,在无相关解决渠道的时候更多的想到法院。但同时也为行政机关设置了一个前置程序。夏律师具体列举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处理的恒升诉恒生案件。对于该案的焦点,夏律师指出其实质就是行政权与司法权在商标案件上的冲突,行政机关认为商标是行政机关授予的,法院直接否定其效力是不合适的。但是对于商标与企业名称产生冲突的问题后来有所突破。因为法院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但是注册商标与“注册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却还未突破。

随后夏律师结合具体案例介绍了相关知识产权与商标的权利冲突问题,并将其大致分为五种情形即:商标与商标之间、商标与域名、商标与企业名称、商标与专利、商标与著作权。

就第一种注册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问题,夏律师以鲸鳄商标与法国的鳄鱼商标为例。二者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鲸鳄商标的所有人认为自己也是经核准依法注册的商标。虽然相对于法国的鳄鱼商标属于在后注册,但即便要撤销也需要通过行政程序,法院在处理过程中是无权撤销的。夏律师认为,关于本案两者商标可以说是近似的,也可以说不是近似的,关键在于如何掌握这个尺度。如果认为不近似,就需要找出一个不近似的点,体现于鳄鱼以外的地方,或者说是与鳄鱼的一种组合。如果能够找出这么一个点,就可以为被告提供一个其商标可以注册的理由,那么被告在使用的过程中就要保持这样一个状况,而不能改变显著性特征。夏律师结合本案还进一步介绍了2008年和2009年最高法院出台的关于商标权利冲突的司法解释,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注册商标与著作权、外观专利、域名等其他知识产权权利冲突问题,二是注册商标与注册商标之间产生的冲突问题理;三是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问题。

就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权利冲突,夏律师以欧莱雅注册商标案件展开讲解。夏律师认为企业名称与商标冲突的解决主要有以下几个途径:一是驰名商标登记人可以要求登记机关按照企业登记规则取消登记。二是若将他人在先商标作为企业字号,突出使用企业名称,而引起相关公众误认的情形可以引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进行处理。就责任的承担方式方面,夏律师讲述到就突出使用的情形来讲,承担责任的方式即为规范使用,对于不突出使用构成侵权的,承担责任的方式为停止使用。

对于注册商标与域名的冲突,夏律师以法国米其林商标与浙江米其林轮胎有限公司为例。夏律师主要强调了域名对于驰名商标的侵权。从最高院的几个司法解释可以看出,只要域名侵犯了驰名商标的权利,就可以作为商标侵权进行处理。

夏律师接下来继续结合“ZIPPO”案件给大家阐述商标与外观专利的冲突及解决机制。在以前处理这样的案件中,相关当事人应当提供一个关于专利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生效处理决定或者判决,后来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修改,此问题已经得到了解决。夏律师告诉大家,现行的细则规定的是提供证据,这也就意味着并不一定非要经过法院或其他行政机关的处理。

最后夏律师结合“一美元鳄鱼官司”和蜡笔小新案件细述了商标权与著作权的冲突。其主要阐述了这样一种情况即:针对商标的申请行为,法院是不能直接处理的;而针对商标的使用行为,法院是可以直接处理的。法院是可以判决侵权者停止使用已注册商标的。

就以上几种情况作了详细解读之后,夏律师认为法院在处理相关商标权利冲突的过程中要把握几个原则,第一,合法原则;第二,有利于公平竞争、诚信信用原则;第三,保护在先权利原则。同时,夏律师也分享了他关于这些领域问题的困惑。例如商标是行政机关授予的,商标行政机关对之是授权还是确权?商标争议案件多,商标评审委员会满足不了老百姓对权利冲突解决的需要,法院需要主动进行处理。但是这种情形是否比较理想?商标权、专利权究竟体现在什么地方?商标注册人享有什么权利?别人有可能认为商标注册人是侵权的,注册商标本身有无使用的权利等等一系列问题。

在夏律师就商标权冲突作了报告之后,冯教授引导大家进入互动环节。同学们争相提问,现场气氛极为活跃。这些问题主要集中在商标权冲突的解决机制问题上,例如我国的司法程序,在处理商标与其他权利冲突中有无问题?程序中是否仍有待完善之处?商标申请人的善意侵权在法院判决侵权情况下是否可以起诉商标局?是否会引起国家赔偿?建筑物名称和商标产生冲突,在这种关系中可否将之解释为未注册商标和注册商标的利益关系?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是一种未注册商标,将注册商标作为建筑物名称是否可以作为商标的使用等。夏律师针对同学们的提问一一作了详细的解答,并强调涉及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冲突问题,由于行政行为有其权威性,倘若法院推翻,必然涉及后果承担。但是就现在而言这一块肯定走不通。某种程度上来讲,商标局也可能认为商标局授予,也是因为申请,申请时就应当考虑风险。就楼盘名称与商标的冲突问题,夏律师说道现实中确实已经出现。在实践当中大部分情况是认为不侵权的,但是也有极个别的认为是侵权的。

此外,针对一个同学提出的驰名商标已经有了跨类保护,如果在先的商号特别有名的话可否也突破这一点的问题,夏律师作了详细重点的分析。他认为如果商号与驰名商标达到同样的知名度要实现跨类保护在实务中不是没有可突破的,在理论上它也是能够成立的,因为它与驰名商标只是一个转化问题。对企业名称的保护一般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来保护,更多的是基于法律的规定。驰名商标为商标法中的特别规定。企业名称虽知名度高,需要保护,但是一般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规定,法律依据不是特别明确。法律规定它受限制,实际中更多的是通过其他方式来解决的

在夏律师做完演讲之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商标专家吴新华处长对本次讲座进行了简短而精彩的点评。他再次提到了商标确权与授权之间的区别,引发大家的思考。随后,冯教授对今晚的讲座做了最后总结。冯教授认为知识产权从本质上讲是排除其他人行使自己的权利。现实中可能会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是遇到在先权利的冲突,另一种是遇到权利行使的冲突。在实践中,相应的法律原则也为法官等提供了一定的指导。另外,冯教授强调在现实中,有相当多的案件在名义上是知识产权冲突案件,但其实质上属于侵权案件,严格意义上并不属于权利的冲突。事实上,在后权利的获得是有瑕疵的。学术上有人将其称之为“假性”权利冲突。

气氛浓烈的第八场专家讲座让在场的各位同学感受到了智慧碰撞的火花,体会到知识产权带来的学术魅力。此次专家讲座在同学们热烈的掌声中圆满地落下帷幕。

(执笔人:祁战勇,龙八国际网页long8868知识产权法专业2012级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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