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法:公民、社会和国家”学术研讨会合影
2012年12月16日,龙八国际网页long8868社会法研究所在北邮科技大厦主办了“社会保障法:公民、社会和国家”学术研讨会。参加研讨会的有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社会管理法制司副司长彭高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法规司副司长余明勤等领导,有北京理工大学韩君玲副教授、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王显勇副教授、中南大学刘冬梅讲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娄宇讲师、首都医科大学卫林中举讲师等“海归”学者,有北京郎山律师事务所的李志勇律师,有龙八国际网页long8868法治政府研究院的郝倩副教授,龙八国际网页long8868经济法研究所的薛克鹏教授、郑俊果副教授、陈玲副教授,龙八国际网页long8868社会法研究所的所长赵红梅副教授、副所长金英杰副教授、胡彩霄副教授、陆伟丰副教授、李娟副教授、赵廉慧副教授、杨飞讲师。来自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和龙八国际网页long8868的部分硕士研究生作为听众参加了本次研讨会。
赵红梅老师发言
龙八国际网页long8868社会法研究所赵红梅所长首先介绍了与会嘉宾和会议主旨,指出社会保障是社会建设的重要环节,而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建构中的一个重大问题就是公民、社会和国家的权利义务如何合理配置,而这正是本次会议的主旨。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社会管理法制司彭高建副司长发言
第一单元由龙八国际网页long8868社会法研究所赵红梅所长主持,首先发言的是澳大利亚科廷科技大学商学硕士、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彭高建副司长,他具体阐述了公民、社会、国家三方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慈善事业、商业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中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指出了现今我国在社会保障立法理念方面发生的四个转变:与城镇化相适应,注重城乡统筹;避免碎片化,注重公平;责任划分明确;社会保障个系统各自发挥应有作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法规司余明勤副司长发言
之后发言的是余明勤副司长,他首先强调了明确“公民、国家、社会”三个基本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的重要性,提出这里的“社会”如何界定还有不小争论,接着对社会保险的属性进行了分析,认为社会保险并不属于国家福利,而应属于社会自治的一种模式,但从我国国情出发,由于我国社会发展还不足,公民意识不强,目前在该领域实行彻底的社会自治并不现实。
中南大学刘冬梅博士发言
在自由讨论环节,刘冬梅博士就德国法上社会保险中“社会”的含义进行了阐释,指出这里的社会指的是福利社会,因此目前国内所说的德国法上的社会法应译为社会福利法,社会国应译为社会福利国,王显勇副教授就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做实问题、李志勇律师就企业社会责任包括履行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问题与其他学者进行了交流。
第二单元的主持人是龙八国际网页long8868社会法研究所的金英杰副所长。德国法兰克福大学法学博士娄宇老师首先做题为“公民社会保障权利‘可诉化’的突破?——德国社会法形成请求权制度述评与启示”的发言,他从法教义学的路径进行论证,公民形成请求权社对应社保行政机构的信息提供义务(包括告知、咨询、解释等义务),提出公民社会保障权利的实现依赖于社保制度的法制化与社保权利的可诉化,而司法权力不具备相关合法性和社保制度应当突出政策性的观点成为限制塑造与完善社会法请求权的障碍。德国社会法上的形成请求权制度为我们消除这些障碍、寻求构建社会法请求权体系的突破提供了很多有益的启示。赵廉慧副教授和杨飞讲师对娄宇博士的发言进行了点评和交流。
接下来发言的是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博士、德国马普外国与国际社会法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刘冬梅老师,题目为“德国社会医疗保险的自治管理”,她指出自治的理念是指社会保险任务可以通过不属于国家行政机构的自主的保险经办机构予以实施,从历史发展来看,德国通过将社会机构转化为公法法人的模式来完成社会保险这一国家任务,国家通过制定具体明确的社会法和法律监督来发挥作用,依法设立的保险经办机构自主组织和依法履行社会保险任务,国家不直接介入其行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履行国家任务的公法法人,其组织结构包括管理委员会和理事会,管理委员会的成员来自于雇主和被保险人代表,其职能是选举和监督理事会、参与重大决策。由于原则上被保险人可自由选择医疗保险机构,上百个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之间存在竞争关系,通过服务导向的竞争,高效优质地履行国家任务,如通过内部控制达到缩小成本、更好为投保人服务的目的。王显勇副教授和陆伟丰副教授进行了点评。
在自由讨论中,娄宇博士提出社会保险尤其是医疗保险的运行应实行有管理的竞争,以有效控制费用,赵廉慧老师从社会自治组织与政府的作用方面分析了相关问题,赵红梅所长从我国目前的现状出发,分析了国家主导社会保障模式的弊端以及通过社会自治安排来对其进行控制的可能性。
第三单元由龙八国际网页long8868经济法研究所的副所长薛克鹏教授主持。首先,日本广岛大学法学博士韩君玲副教授进行题为“日本残疾人福利法理念的发展——以国家、社会和个人的关系为中心”的发言,她阐明了日本生存权理念与二战后障碍者福利法制的关系,重点分析了日本维护个人尊严之理念导入的原因以及具体体现,如福利契约制度,即障碍者自主选择福利服务,与提供福利服务者在平等的地位上签订契约,政府向提供福利服务者支付支援费;与维护个人的尊严相适应的权利包括福利服务请求权、知情权、表明意见权、参加权、选择服务权、自由权、其他相关权利等,概括出日本障碍者福利理念与福利政策的转变包括从设施收容向居家福利转变,从行政措置向对等契约转变,从家庭护理向社会护理转变,希望对我国相关法制完善起到借鉴作用。李娟副教授对韩老师的发言做出点评,林中举博士以“福利契约制度”为视角指明了我国与日本相关制度的区别。
在自由讨论环节,娄宇博士与韩老师就日本社会保障制度的就业促进等内容进行了探讨,胡彩霄副教授就日本“残疾“的概念问题与韩老师进行了交流,薛克鹏教授对“人权“等相关问题进行了分析。
接着,美国明尼苏达大学访问学者王显勇副教授进行发言,题为“论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性质及其制度实践”,他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未参保养老保纠纷引出问题,澄清劳动者与国家之间何时产生社会保险法律关系,通过比较社会保险法律关系性质的理论认识(行政契约说、公法之债说、行政处分说),比较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域外制度实践,如德国的自动发生主义、日本的行政确认主义与自动发生主义并存、中国台湾地区的自动发生主义和通知主义并存,最后建议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可以采用法定的自动发生主义,这些类型的社会保险法律关系自符合法定条件时自动发生;养老保险则继续采用登记缴费主义。赵红梅所长和杨飞老师对此进行了点评。
第四单元由龙八国际网页long8868社会法研究所的胡彩霄副教授主持。首先发言的是日本东京大学博士后赵廉慧副教授,题为“以信托法理完善社会基金管理体制”,他认为我国当下仅依靠普通债权债务关系的理论解决社会基金监管问题存在不足,社会基金是公益财产,具有独立目的财产的性质,这类似对信托财产的定性,可以运用信托的模式进行管理,应引入受托人义务,明确受益人的剩余索取权,建立信托破产隔离机制。完善和运用公益法人和公益信托法理也是体现关于社会管理创新精神的一个重要的方面。陈玲副教授和郑俊果副教授对赵老师的观点进行了点评。
第二个发言的是美国耶鲁大学法学博士(JSD)郝倩副教授,题为“美国的社会保障与政府责任”,她介绍了美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演变,传统上国家并无保障公民经济安全的法定义务,公民亦无法定权利,在罗斯福新政期间,美国开始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公民享有了这一法定权利,但该权利的宪法依据为何一直存在争议。进而,她说明了美国社会保障历史发展对政府义务内涵的转变的影响,以及该政府义务在美国法律中具体的定位问题,以期对我国社会保障体制改革有所帮助。刘冬梅博士在点评中对比了欧洲大陆国家和美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区别,主张我们应反思美国新自由主义的引入对我国社会主义理念以及我国从欧洲引进的相关理念的冲击。娄宇博士认为欧洲和美国社会保障模式虽有不同,但其融合趋势也很明显。
最后,赵红梅所长对本次研讨会的成功举办作了总结,代表主办方对各位老师的参加表示感谢。为期一天的“社会保障法:公民、社会和国家”学术研讨会汇集了国家相关部门的领导和众多本专业的海归学者,紧扣当下热点问题,对社会保障法中公民、国家、社会的关系问题进行了深入交流,会议取得圆满成功。
杨飞 孙阳